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