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