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