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