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