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