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