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