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