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