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