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