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