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被引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