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