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