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