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