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