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