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