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