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