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