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