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