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