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双方协商确定;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