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双方协商确定;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