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