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