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