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