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