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