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