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