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