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