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