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