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