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