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