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