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