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