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