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