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