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