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