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